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,保障公众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和监督权,近日,枣庄市司法局正式出台《枣庄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办法》的制定,标志着枣庄市在推进科学、民主、依法决策方面迈出重要一步。
《办法》共二十八条,系统构建了覆盖决策全过程的公众参与机制。其适用范围包括市、区(市)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,贯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、决策作出以及决策执行等各个环节。在工作原则方面,《办法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,遵循依法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自愿、便民、高效、有序的原则。
在具体实施层面,《办法》提出了多样化的参与方式。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,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且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。针对内容复杂的重要规划,创新性地要求形成简明版草案,便于公众理解。对于涉及残疾人切身利益的,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应当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。
《办法》还特别强调了特定领域的公众参与要求。对文化教育、医疗卫生、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,规定应当采取民意调查方式;对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决策,要求充分听取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、劳动密集型企业、中小企业的意见;对涉及妇女儿童、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农民工等特定群体利益的,必须专项听取相关群体和组织的意见建议。
为确保公众参与取得实效,《办法》建立了完善的反馈机制。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公众意见,并在决策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采纳情况。对未予采纳的相对集中意见,要求重点说明理由。同时,将公众参与程序履行情况作为决策草案提请审查讨论的必要条件。
在保障措施方面,《办法》提出要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,运用大数据、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公众参与质效。同时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可依托专家智库力量,建立社会力量支持决策参与的机制,并为公众参与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。
《办法》的出台,将进一步提升枣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,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,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力制度保障。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,保障公众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和监督权,枣庄市司法局近日正式出台《枣庄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办法》的制定,标志着枣庄市在推进科学、民主、依法决策方面迈出重要一步。
《办法》共二十八条,系统构建了覆盖决策全过程的公众参与机制。其适用范围包括市、区(市)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,贯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、决策作出以及决策执行等各个环节。在工作原则方面,《办法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,遵循依法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自愿、便民、高效、有序的原则。
在具体实施层面,《办法》提出了多样化的参与方式。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,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且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。针对内容复杂的重要规划,创新性地要求形成简明版草案,便于公众理解。对于涉及残疾人切身利益的,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应当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。
《办法》还特别强调了特定领域的公众参与要求。对文化教育、医疗卫生、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,规定应当采取民意调查方式;对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决策,要求充分听取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、劳动密集型企业、中小企业的意见;对涉及妇女儿童、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农民工等特定群体利益的,必须专项听取相关群体和组织的意见建议。
为确保公众参与取得实效,《办法》建立了完善的反馈机制。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公众意见,并在决策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采纳情况。对未予采纳的相对集中意见,要求重点说明理由。同时,将公众参与程序履行情况作为决策草案提请审查讨论的必要条件。
在保障措施方面,《办法》提出要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,运用大数据、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公众参与质效。同时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可依托专家智库力量,建立社会力量支持决策参与的机制,并为公众参与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。
《办法》的出台,将进一步提升枣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,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,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力制度保障。